114學年度高中免學費補助;採免申請制;學雜費單直接減免學費
限本校舞蹈系先修班114學年度就讀「貫一至貫三」學生
(一)申請對象:符合「高級中等教育法」第56條第1項規定免納學費之學生。(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/具有中華民國國籍)
(二)申請原則: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,符合學費補助申請對象之學生,均不必主動申請學費補助,各校亦無需受理申請;另學生依「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」以外其他法規申請學費、雜費、實習實驗費或其他就學費用補助,請依各類學雜費減免相關規定辦理:
二、同一學制倘學生因重讀(復學)等其他情形,不得享有全額補助者或不得享有補助者。
三、依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」第7條規定:「第4條免納之學費,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、補助,或與減免、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,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,應擇一申請,不得重複。」學生應擇一擇優申請政府相關就學補助。
2025.06.10 課指組張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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